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覃惠欣 | 性别 | 女 | 民族 | 壮族 | 出生日期 | 1992.02.28 | ||||||
身份证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南宁市瑞鹏宠物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代理店长) | ||||||||||||
住所 | 广西******** | 联系电话 |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16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瑞鹏宠物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院执业兽医师覃惠欣不规范使用处方笺,开具的29张处方笺均未在“执业兽医师”一栏签名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之规定。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卓开竖 | 甘荣祝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8月16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00 | 20010019124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