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安然宠物医院工作人员;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7月24日,因群众投诉,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安然宠物医院(以下简称安然宠物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材料,查清了案件事实。
2020年7月15日晚,当事人在安然宠物医院接诊曹女士的宠物狗小乖,因狗只呼吸困难,在给狗只面罩吸氧后,微信联系兽医师覃国论取得治疗方案,当事人根据方案出具处方笺、对曹女士的宠物狗实施了皮下注射呋塞米及氯化钾、0.9%氯化钠静脉输液等治疗,收取了260元的诊疗费用。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未能向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在安然宠物医院执业注册,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为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安然宠物医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安然宠物医院的资质;
三、安然宠物医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及提取的当事人签名的处方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覃国论的《询问笔录》、覃国论与当事人的微信材料、曹馨月的《询问笔录》共同证明:2020年7月15日晚,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四、安然宠物医院2020年7月15日对曹女士的宠物狗(小乖)开具的《南宁安然宠物医院病历》和安然宠物医院财务系统收费流水(账单号:JS202007160001)证明:此次当事人对曹女士的宠物狗(小乖)开展诊疗活动的费用260元。
2021年7月28日,本机关送达了南农(动监)告〔2021〕28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南农(动监)改〔2021〕104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的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桂农业规〔2018〕3号)第八十五条“违法行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四、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一般: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不含本级)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二、处36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38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