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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监测和第七批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28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佚名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省加工集中区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加工业集群集聚和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苏农规〔2017〕6号)有关要求,对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开展例行监测和新增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认定对象

  1、监测对象(8家):海安市老坝港集中加工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物流园、海安市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如皋经济开发区肠衣产业集中区、如东县如泰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海门区临江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吕四港水产品加工集中区、通州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

  2、认定对象:拟推荐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

  二、监测和认定程序

  (一)监测程序和要求

  由各集中区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集中区进行自查。对照《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六有”标准,形成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监测自查书面报告(包括园区规划、管委会工作情况、入区企业增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如实填写集中区及入区企业2019、2020年度运行情况表(附件1)。请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所辖集中区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并书面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二)申报

  根据《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对符合申报条件拟申报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由集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书》(附件2)。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组织现场检查基础上推荐上报,提出推荐认定意见。

  (三)抽查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新增申报认定的集中区和按一定比例确定抽查的省级集中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抽查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认定

  对依据《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公示的监测合格和新认定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予以公布。

  三、相关要求

  1、监测材料和拟认定申报材料请以县为单位于6月24日前报市乡村产业发展处。各集中区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要做好数据核查和材料审核把关工作,材料及数据审核情况须在提供书面意见时予以说明。

  2、对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实行一票否决。

  联系人:缪栋,59002060,ntxccyc@163.com。

  附件:1.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及入驻企业运行情况表

  2.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申报书(格式)

  附件.doc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nygl/content/2db83a79-653d-47ba-9790-38edb21c2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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