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农规〔2014〕1号
市农委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委(畜牧、农水、社会事业局):
现将《连云港市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附件
连云港市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方便、快捷服务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工作,规范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省农委《关于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1〕22号)、《关于做好全省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条前款所指的兽医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向所在地兽医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向所在地兽医机构申请备案。
本办法所称兽医机构,是指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市、县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市农委畜牧兽医处负责连云区、开发区、东中西合作示范区、云台山景区、高新区行政区域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工作。
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海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工作。
在动物诊疗机构、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为执业机构)等单位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到所在地兽医机构注册备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四条注册备案时,应提交注册备案申请表1份,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身份证、近期六个月内的健康证明、执业机构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无聘用合同,需提供执业机构工作证明原件1份。
第五条执业兽医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底,向所在地兽医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执业活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地址、执业活动情况、继续教育情况、诊疗机构意见等内容。年度报告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但必须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执业机构公章后报所在地兽医机构。
执业兽医每年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3天或2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应该与执业内容一致。
执业兽医连续两年不递交年度报告,责令其在15日内提交;逾期仍不提交的,其所在地兽医机构将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注销其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执业机构。
第六条年度报告可采用下列方式向所在地兽医机构提交:
(一)直接送达;
(二)发送年度报告的扫描件或者照片;
(三)邮寄送达。
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发送电子稿,再邮寄纸质年度报告。
第七条执业兽医提交的年度报告符合规定的,兽医机构自收到年度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录入工作,并及时告知执业兽医年审编号,由执业兽医完成年度审核栏的填写,并拍照回传兽医机构。
执业兽医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填写不全、错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兽医机构应自收到年度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执业兽医进行材料补正。兽医机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完成年度报告录入等有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审编号,县区行政区域注册备案人数不足5人的,由市兽医机构统一编号;县区行政区域注册备案5人及其以上的,由县区兽医机构自行编号。编号格式为:市或县区简称+年度+审+编号,如赣2014审第1号。
第八条年度报告年审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年度报告工作完毕,当地兽医机构应将年审情况及时在连云港市执业兽医群(375652798)和连云港农业信息网(http://www.lagri.gov.cn)上公布,同时告知执业兽医所服务的执业机构,接受社会监督。
对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年底由市农委给予表彰。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连农规〔2014〕1号 连云港市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年度报告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