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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我市执业兽医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19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作者:佚名

  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

  注册后续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34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执业兽医备案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我市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

  二、备案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身份证明;

  4.健康证明等材料;

  5.执业机构聘用证明或服务协议。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备案程序

  (一)在线办理。

  1.申请人登录“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备案”,按程序注册登录,在线提交备案材料。

  2.市农业农村局受理人员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备案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备案;申请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

  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备案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农村局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栏目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审批公章。

  (二)线下办理。

  申请人填写《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余备案材料提交到市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C区C13窗口),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

  核。申请备案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栏目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审批公章。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线申请备案时,应在备案平台下载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签字确认后再提交;

  2.健康证明等材料,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或健康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

  3.公众可登录“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查询”,输入有关信息后在线查询执业兽医备案情况;

  4.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在我市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重新办理备案。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zs.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1978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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