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63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2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执行畜禽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凭消毒证明开具产地检疫证明
自2021年8月20日起,凡是在我市辖区跨乡镇调运畜禽的车辆必须经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实施消毒,取得消毒中心签发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以下简称《消毒凭证》)方可承运畜禽,并与车同行。各产地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受理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时,要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消毒凭证》和消毒方式等信息,现场核对《消毒凭证》后实施检疫,在检疫证明中要注明运载工具消毒方式及《消毒凭证》编号,同时回收《消毒凭证》第二联。运输种猪和二次饲养生猪或跨省运输畜禽的车辆必须由A级清洗消毒中心出具《洗消凭据》;B级清洗消毒中心出具洗消凭据的车辆,不得运输继续饲养和跨省运输的畜禽。
二、实施凭证落地制度
严格落实动物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自2021年8月20日起,跨乡镇接收畜禽的养殖场、屠宰厂(场)要查验并回收《消毒凭证》第一联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养殖场、屠宰厂(场)回收〈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记录表》,回收的《消毒凭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记录表保存期限不少于 1 年。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具《消毒凭证》车辆运输的畜禽。
三、强化宣传和监督指导
(一)强化宣传。实施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是截断动物疫病传播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把新的管理要求传达到各官方兽医、村级防疫员、畜禽承运人和各养殖业主,尽快提高新政策的知晓率。
(二)强化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的建设。各县(市、区)要继续加快推进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的建设,对于已经开工建设的,要强化指导,加快建成进程。项目建成后,尽快开展初步验收,并将初步验收材料提交我局审核。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出具的消毒凭证真实性、养殖场、屠宰厂(场)入场、运载工具备案证明、承运企业资质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不断促进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或者无有效消毒凭证运输的,应当责令改正。承运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及违法调运的,要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
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局畜牧兽医科,联系人:曹国敏,电话:1837705145,0770-2822612。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