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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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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现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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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8日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

  

  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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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南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南法办发〔2021〕2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南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南法办通〔2021〕13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围绕“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总要求,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领会新时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思路新要求,紧扣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促进“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全面落实。以法治保障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南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细落实。(责任部门:机关党委、人事科、法规科、各科室)

  (二)深入学习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重要会议精神。围绕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全区全面依法治区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和全市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责任部门:机关党委、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提高统筹协调能力,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抓好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根据中央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制定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打开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局面。(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科室)

  (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与督察工作规定》落实到位,全面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的意见,确保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规定动作常态化。(责任部门:法规科、人事科)

  (五)加强法治政府队伍建设。围绕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法治素质,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开展多形式党史学习教育和法治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自觉、法治思维,提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责任部门:机关党委、法规科、各科室)

  三、健全体制机制,提高法治保障能力

  (六)依法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坚持科学规范精准施策,?全面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围绕依法防疫,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服务好“六稳”工作、“六保”任务。(责任部门:办公室、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四、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效能

  (七)加强清单管理,推进政府职能优化。持续推进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抓好动态清单管理。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相关科室)

  (八)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依法清理简并各类资质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继续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根据上级部署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相关科室)?

  (九)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落实,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坚决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五、完善行政制度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十)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禁止将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责任部门:法规科、办公室、各相关科室)

  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提升行政决策水平

  (十一)强化依法决策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注重听取法律顾问或者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作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相关科室)

  (十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相关科室)

  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加强对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机制。(责任部门:人事科、法规科、计财科、农村合作经济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农业行政执法领域执法力度。(责任部门:农产品安监科、科教种业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进一步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深入学习宣传并严格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执法文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相关科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强化和规范信用约束,防止滥用信用惩戒,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责任部门:农产品安监科、法规科、各相关科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八、加强行政调解、复议、应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十七)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落实、反馈工作。(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相关科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九、加强制约监督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推广运用全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进行实时监督。(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相关科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十九)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发展规划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责任部门:办公室、各相关科室)

  (二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落实政务失信记录制度,按规定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因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判决等政府失信信息及时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责任部门:农产品安监科、办公室、各相关科室)

  十、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引领新发展阶段全民普法工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普法工作,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的作用,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责任部门:机关党委、人事科、法规科、各科室)

  (二十二)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覆盖。建立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机制,持续深入推动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进网络、进家庭,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重点做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工作。(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十三)加强党内法规宣传。结合建党100周年,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开展专项知识竞赛,推动党内法规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责任部门:机关党委、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十四)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突出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局务会学法和领导干部任前考法、年终述法制度,使学法考法更加便捷、高效。(责任部门:人事科、办公室、法规科、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十五)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实施办法》,采取线上或现场旁听等方式,安排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参加旁听庭审不少于1次。(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科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十六)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制定2021年度普法任务措施清单。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乡村振兴以及老年人、妇女、儿童、退役军人、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全面覆盖农业行业执法领域。确定各科室、单位普法的主要内容、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及指标要求。(责任部门:法规科、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十七)学习宣传农业农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力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及2021年新制定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宣传普及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任部门:法规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责任部门:兽医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责任部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任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各相关业务科室、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5)《农药管理条例》(责任部门:粮油蔬菜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责任部门:畜牧与饲料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责任部门:畜牧与饲料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责任部门: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兽药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兽医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0)《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兽医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责任部门:政策与改革科)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责任部门: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责任部门: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责任部门: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5)《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责任部门: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责任部门: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责任部门: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8)《植物检疫条例》(责任部门:经济作物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植物保护站)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责任部门: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

  (20)《蚕种管理条例》(责任部门: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责任部门:粮油蔬菜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责任部门: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农机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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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glzd/t4750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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