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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做法
时间:2020-02-11来源:农业农村部作者:佚名

  一、浙江省

  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范围和组建方式,理顺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分工和执法重点。

  (一)关于队伍整合范围。《意见》要求,将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种子(种畜禽)、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业等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沿海等水域渔业执法任务较重、已经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与渔业管理职能相衔接,对外以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执法。

  (二)关于省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根据《意见》关于省级执法职责由内设机构集中行使、统一执法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了法规与综合执法指导处,主要职责是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可以按程序调用市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省级保留设置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授权或委托履行海上执法和渔业执法职责,按权限承担海上巡航执法指挥、海洋行政执法、渔政执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执法任务,查处渔业和涉海重大违法及跨区域案件。

  (三)关于市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意见》提出,杭州市、宁波市的中心城区实行以市级为主执法体制,区级不再设立执法队伍,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实行以区为主执法体制。其他实行以市为主执法体制的市,中心城区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在较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也可实行以区为主执法体制。农业、渔业属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其农业、渔政执法队伍应综合设置。市、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为“××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沿海地区渔政执法队伍相对独立设置并承担其他领域海上执法任务的,名称统一为“××市(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市××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

  二、河北省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设立一支队伍”的原则,全面整合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责。

  (一)关于队伍整合范围。《方案》要求,将兽医兽药(含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饲料、种子(含种畜禽)、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分散在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省农业农村厅及秦皇岛、唐山、沧州3个沿海市已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可继续保留相对独立的渔政执法队伍。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沿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渔政执法队伍单独设立的,可继续保留相对独立的县级渔政执法队伍。

  (二)关于省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在厅内单独成立了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必要时,省农业农村厅可以按程序调用市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三)关于市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方案》提出,设区市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区级不再设立执法队伍。省会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可以实行区级执法。雄安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在现有综合执法部门组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行使相关执法职能。设区市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统一名称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般与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三、陕西省

  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范围,构建了层次分明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关于队伍整合范围。《意见》明确要求,将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饲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关于省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三定”规定,内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处),主要职责是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牵头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必要时按程序调用市、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参与执法。

  (三)关于市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意见》提出,设区的市可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作为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机构;县(市、区)可设置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机构,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西安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实行以市级为主的执法体制,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其余区(县)实行以区县为主的执法体制。其他设区市和市辖区市级设置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设置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具体工作可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财、物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减少设置综合性内设机构和岗位,执法业务保持相对独立。

  四、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整合范围,并对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关于队伍整合范围。《意见》要求,将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监督等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专司执法职责,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水域渔业执法任务较重、已经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一个分支,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对内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指导,对外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其他不再单独设置渔政执法队伍的地方,职能要全部整合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关于省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意见》明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集中行使、统一执法;同时强化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按程序调用市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三)关于市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意见》要求,设区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市辖区不再设立执法队伍。哈尔滨市所辖的中心城区实行以市级为主执法体制,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等中心城区不再设立执法队伍;哈尔滨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农业比重较大、执法任务较重且具备条件的市辖区可以设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县(市、区)要全面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

  五、青海省西宁市

  青海省西宁市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地方机构改革中统筹部署,结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剥离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将行政执法职能划入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承担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一)关于市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批复同意成立西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机构规格为副县级,内设办公室、执法监督科、法制科、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7个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7名,副县级领导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3名(7正6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整合了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畜产品、动植物检疫、畜禽屠宰、生鲜乳、渔政、农机、农业转基因等所有的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所有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市辖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跨区域重大案件。

  (二)关于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西宁市辖下大通、湟中、湟源三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方案均已获编制部门审定,“三定”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按照改革方案,三县均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规格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其中,大通县核定执法人员编制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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